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 1998年10月25日)
第三十一条规定: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团,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为不合格:
1.一年中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2.经费不足以维持正常业务活动的;
3.违反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4.违反财务规定的;
5.内部矛盾严重,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的;
6.违反有关规定乱收会费的;
7.无固定办公地点一年以上的;
8.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或机构备案手续的;
9.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的;
10.年检中弄虚作假的;
11.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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