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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基金会2017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3-06 09:05:00   阅读次数:   作者:  文章来源:陕西民政 字体:[ ]
 各省管基金会、相关业务主管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有关规定,我厅定于2018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省管基金会实施2017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检范围

 

  凡2017年12月31日前在我厅登记的基金会,均须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检时间

 

  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网上报送,4月1日后每周二、周四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受理年检材料(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总体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在2017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报送2017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报送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须按《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报送2017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并接受年度检查。

 

  我厅对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我厅将根据需要,结合双随机抽查工作,确定一定比例的基金会进行抽查或者专项检查,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网络报送流程

 

  参加年检的基金会须在“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上填报年度工作报告,上传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的电子文档。从网页左侧的“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大厅”基金会入口进入,输入用户名、密码后即可填报。网上报送成功后,请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纸质文本。操作中如有疑问,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进行咨询。

 

  年度工作报告按照民政部制定的格式文本填写(格式文本请从中国社会组织网—办事指南—基金会—表格下载自行下载),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要求出具。

 

  五、需要报送的材料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基金会一式三份,直接登记的基金会一式二份。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基金会应于2018年4月15日前,将网上填报完成后打印的年度工作报告(附相关报送材料),由法定代表人、监事签名,并加盖基金会印章,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后报送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1.2017年度工作报告书(含财务会计报告);

 

  2.2017年度审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2017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报);

 

  3.2017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2017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报);

 

  4.如设有专项基金,须报送专项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情况;

 

  5.陕西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登记表(新成立和2017年未报的基金会报)。

 

  各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要督促自己主管的基金会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六、对外公布

 

  基金会应当于取得年检结果后30日内,将年度工作报告及年检结果在各自相关网站上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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