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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需把握好“六定”

发布时间: 2018-03-12 15:14:00   阅读次数:   作者:  文章来源:公益慈善学园 字体:[ ]
 由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再到共治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从强调基层治理到三社联动,再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十九大之后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中的角色日益清晰。

尽管许多学者已经“敏感地”注意到这一变化趋势,相关研究成果也不断呈现出量级增长,但相对于复杂的社会治理实践而言,依然稍显不足,政策方向和时代要求理论界给予诠释和回应。为此,学园与《踏脚石》杂志合作推出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专题,期盼各位专家学者不吝赐稿,交流心得,碰撞思想。

 

——本期主持人 李健  

中央民族大学基金会研究中心


 

作者

唐卫毅

 退休公务员,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副处长、调研员,三级警监警衔

正文

 

社会治理是一项大工程,涉及现实社会的方方面面,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社会治理又是一个大系统,需要政府的引领和社会各行各业的大力支持与配合;社会治理还是一篇大文章,需要社会各个阶层来书写和丰富。其中,社会组织就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和依托。


或许,有观点认为,社会治理是政府的事,政府各部门执掌国家各层级的公共权力,对社会治理负有主要的责任。其实,社会治理不仅仅局限于政府,也包括多元角色的互动。简单说,社会治理就是由政府组织主导,吸纳社会组织等多方面治理主体参与,共同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治理的活动。


特别是社会治理的内容和范畴远远大于之前所推行的“社会管理” 的内容和范畴,重在聚焦于如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如何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如何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等诸多方面,因此,倡导社会治理,无疑就为社会组织提供了一个展示自己的很好契机和舞台。


当然,在社会治理中,政府始终是社会治理中的“主角”,也是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神经中枢”,而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则是推进社会治理的有效“抓手”。社会组织虽然相对政府职能部门,仅仅是社会治理中的“外围”组织,承担的社会治理任务也大多是由政府部门下达或者联手操作的。


但是作为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组织得当、时机恰当,就可以发挥社会组织点多、面宽、力量大等优势,为社会治理做出贡献。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多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法律法规的日益健全完善,各级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也越来越大,其中在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出台了许多扶持政策,在社会上也产生了积极效果。但是,从总体来看,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成效,还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


首先是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扶持范围仍然比较狭窄,扶持机制也尚未成型,社会组织的数量还远远不能覆盖整个社会。比如,在美国国税局正式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有150多万家,其中公共慈善组织有近100万家,私人基金会有近10万家,还有其他类型的非营利组织40多万家。显然,我国社会组织的数量与之无法相比。


其次是我国社会组织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社会组织的社会认知度不高、公信力不足、治理能力和经验缺乏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参与社会治理功能的发挥。


再有是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体制机制尚不健全,治理效果也不显著。比如,创新动力不足、与政府衔接不到位、监督管理缺乏细则等均成为治理低效的制约因素。


从发达国家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成效看上,不乏有突出的亮点,尤其是在发展基层民主、化解社会矛盾、完善公共服务等方面,均有用武之地和精彩的表现。比如,新加坡作为一个东南亚小国,在历经不到半个世纪的时间里,迅速跻身世界发达国家行列,创造了各国瞩目的国家和社会治理成就。


其中,社会组织就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尽管在新加坡,不同特点的社会组织往往被称为“社团”、“慈善组织”、“志愿组织”等。但是其性质和作用都是一致的,在社会组织管理方面,新加坡的基本理念是在社会稳定与公众期望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鼓励社会组织发展和参与社会治理。这显然也是新加坡取得国家和社会治理成就的一条成功的经验。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一再强调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也就是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安定和谐;有利于促进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是一项非常好的政策导向。那么,作为社会组织,如何能够更好地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本人认为,还需要把握好以下“六定”:

 

一是把握好“定位”  


这个“定位”就是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所处的地位,以及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我们知道,社会治理是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人等多种主体通过平等的合作、对话、协商、沟通等方式,依法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进行引导和规范,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社会治理是由政府来主导的,这个性质不能改变,也是社会治理的“核心”。特别是社会治理涉及方方面面,有些公共事务必须由政府来决策,以及由政府部门来牵动实施,社会组织积极有效参与,这个“主次关系”必须界定清楚。


通俗地讲,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更多的是在政府的领导下,发挥各项辅助功能,这个“定位”如果找准了,并且始终做到“不越位”,那么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任务、责任、目标也就比较好明确了。


此外,社会组织还需要通过自身的实践努力,来赢得政府的信任。社会组织只有获取政府与社会的高度信任,才能真正把自己嵌入到社会治理的大系统、大网络之中。


 

二是把握好“定式” 

 

社会组织以什么方式参与社会治理,在社会治理中究竟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是与政府以“合作共赢”的方式实现,还是以“政府花钱买服务”的方式实现,抑或是政府全权“委托”社会组织行使一些基本的公共权力等等,这个问题非常重要,也需要进一步的明确。


社会组织需要根据自身的职能和特点,为自己“量身打造”好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方法。比如,社会治理是“以实现和维护群众权利为核心,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作用,针对国家治理中的社会问题,完善社会福利、保障改善民生,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社会有序和谐发展”的过程。


那么,就需要社会组织针对这个总要求“对号入座”,“量力而行”。社会组织是与群众距离最近以及联系最密切的组织。近年来,社会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些政府比较棘手的工作,由社会组织出面,反而取得良好的效果。


社会组织要参与好社会治理工作,就必须确定好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方法,包括做一些顶层制度设计,通过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不断固化成果,形成机制,为推动社会治理科学发展,提供更为有价值和值得示范的成功经验。


 

三是把握好“定责”


在社会治理中,政府更突出地强调的是“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的参与”,强调的是如何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而不是政府的管控。这显然就为社会组织提供了展示自己的机会和舞台。


当然,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并非那种大糊弄、摆形式、跟风追风式的做法,同样需要针对公共事务及具体事项,厘清其中的责任关系,做到责权利清晰。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也应当有自己的“职责范围”,而不能超越法律规范,更不能“喧宾夺主”超越政府权力范围。


如何“定责”,一方面需要根据社会组织多年来的实践,加以总结提炼,形成自己的基本职责。另一方面也需要针对社会上不断出现的新事物、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探索社会治理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渠道。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责任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不断创新发展的。没有“责任”的约束,不可能做好社会治理工作。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既要依法进行,也需要法治保障。


目前,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比较滞后、缺位,这就需要社会组织积极呼吁推动立法,通过统一立法,明确社会组织的社会治理职能,对社会组织的运行机制、衔接机制、监管机制等予以统一规定,以此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法律地位。

 

四是把握好“定向”

 

社会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和任务是研究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与合作方式。特别是在社会治理中,更加强调的是制度建设,以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并非什么事务都可以去做,要依据社会组织自身的优势和特色,有针对性地参与社会治理工作。也就是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对象”是谁,都是什么人、什么事、什么问题,这个“目标”和“方向”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思路清晰而不乱。


同时,治理工作要做到多大的规模,做到多长的时间,做到何种程度,也需要动态把握好,要有良好的规划和部署,以及推进的“路线图”和“大账单”。毕竟,社会组织仅仅是社会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不可能大包大揽,也不可能决定一切,这就需要社会组织在明确工作“对象”和“方向”之后,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并且做到“对症下药”,而绝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

 

五是把握好“定效”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最终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效果?这也是作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之后所应当明确的一个问题。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无论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总之不能总是在做“无用功”,或者“无效劳动”,必须通过自身的努力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因为社会组织一旦参与了社会治理而不能发挥作用和产生社会效益,就会凸显社会组织的“能力”和“功力”不强,尤其是如果再因为工作上出现一点瑕疵或者失误,就会影响到社会治理的大局,更会影响到社会组织自身的声誉和形象。


当然,在社会治理中,面对一些从未有过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也应当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大胆创新工作思维和方式方法,积极探索实践社会治理的新渠道、新方法、新路径,以此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更加走向成熟。但是,这种创新和积极作为的“前提”是尽可能保证在社会治理中“不添乱”,“不乱作为”。


 

六是把握好“定规”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目前来看,社会组织在自身的机制建设、能力建设、素质建设、形象建设等方面,与社会治理及广大公众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这就需要社会组织尽快提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当前,我国现行法规严重缺乏对社会组织自身制度建设的相关规定,这使得社会组织建设存在着不少的“短板”和“问题”。比如,目前仅有《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基金会治理结构作出了专门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都没有相关规定,而《民法通则》对社会组织治理结构建设也无涉及。


此外,大量社会组织没有建立完善的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资金管理等制度。上述这些“短板”和“问题”,都亟待需要解决和完善。在国家法律没有进一步明确之前,作为社会组织也应当先从内部挖潜开始,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强化内功,力求把社会组织内部做强做实。


总之,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也将大有可为。本人认为,社会组织只要牢牢把握好这“六定”,做到未雨绸缪,相信今后在社会治理中将发挥出更加重要的作用。同时,对于强化社会组织的机制建设,以及大力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也都将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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