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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公益,是“个人社会责任”的担当?

发布时间: 2018-03-15 10:01:00   阅读次数:   作者:  文章来源:公益慈善论坛 字体:[ ]
 在千里马公益私董会1709组的活动讨论上,有人忍不住又分析起了公益和慈善的不同。虽然在我看来,不管这两个词有多么天大的不同,但要说清楚,其实是很难的,因为,公说公有理,慈说慈有理。

不过,不知道哪个伙伴提出的一个观点,倒是很符合我心意,这个伙伴说,我认为,做公益,是个人社会责任的一种基本担当。

 

此前,谈政党的社会责任,谈政府的社会责任,谈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比较多的,个人的社会责任,很少有被提及。

在中国,有很多人甚至把政府和社会混为一谈,以为社会即是政府,以为政府承担着一切的社会责任。其实不然,无论在什么样的社会形态下,社会的“经营主体”都是多元的。这个主体负责的事,另外一个主体多半会失灵。

 

个人的社会责任,似乎又比公民的社会责任要好。个人的社会责任,同时也比公民的基本权利似乎在诉说另外一层的意思。关注环境保护这么多年,有一个很深的感受,是很多人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不了解,掌握应用得很不熟练,因此,处处会被人欺骗和恐吓。保护环境的唯一方式,是提升公众参与,是多应用公民的基本权利。

做公益似乎也是如此,很多时候,做公益是公民的基本能力,这能力与生俱来,不需要谁命令,也不需要谁许可,更不需要一定得走那些限制性的通道。做公益的自由度,与公民天性的自由度和权力的宽广度,应当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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