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组织管理和改革工作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论述新要求,中办、国办以及发改委、民政部、中组部、财政部等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下大力气厘清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关系。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标志是,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脱钩”,并强化综合监管。
福州大学廉政文化与治理研究中心副教授刘碧强认为,“脱钩”是社会组织管理改革的重大突破。同时,他认为,“治理社会组织的腐败,最关键的是对社会组织进行产权改革,改变其对行政的依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让社会组织真正参与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中,为市场经济服务,为社会服务。”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把社会组织改革纳入其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
总结改革经验,推动社会组织立法,是防治社会组织腐败问题的保障。
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金珍坦言,我国现行的与社会组织有关的法律法规比较分散,没有形成完整体系。应当抓紧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用法治思维推动社会组织规范运作、公平竞争。
对社会组织运行过程的监管也要同步跟上。据报道,目前市县一级大多没有专门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无力监管或监管不到位情况较普遍。湖南省廉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主任邓联繁认为,应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积弊,清除监管死角,惩治不法行为。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王名说,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国际通用的管理方法有两种,追惩制与预审制。我国目前采用的是预审制,在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的时候比较严格。追惩制则是在登记注册的时候门槛低,但是登记注册之后加强监管,如果出现违法行为,则实施严厉惩罚。他认为,除了研究和开发更多的监管手段以外,还应建立公益举报和回应系统,对举报作出迅速有效的反应。
福建农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陈建平建议,社会组织治理应同时做好“加减法”。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加法”,即按照政社分开的要求,依照制度化和法治化的治理思路,规范责权利的边界,通过完善自制和自治机制,提升服务和监督能力,为社会治理注入鲜活动力;从党政部门的角度来说要做好“减法”,即转变政府职能,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通过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建立更加公平正义的市场主体服务保障体系。
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机制,提升社会组织的公信力,迫在眉睫。庄德水表示,应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机制,让每一笔资金流向都有详细说明,每一笔开支项目都有合理解释。
此外,还要以雷霆万钧之势,加大对社会组织各种违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触犯刑法的依法惩处。建立健全政府主管部门责任追究制度,倒查社会组织腐败问题背后的失职失责行为,倒逼政府主管部门履行好监管责任。重视和加强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中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良好的行为示范引导,推动社会组织良性健康发展。